近日,河北旭弘律师事务所主任、沧州**刑事辩护律师刘建二主任办理的韩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再审一案,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再审法院采纳,取得了再审法院将韩某原判九年有期徒刑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处理结果。
韩某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某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年,二审维持原判,韩某对此判决不服提出再审。韩某的亲属慕名找到了刘律师,并聘请刘律师担任韩某再审案的刑事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认真查阅了卷宗证据材料,并结合案卷证据细致研究了最高院、最高检关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及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韩某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案情及卷宗证据进行了专业解读,并找到本案中关键辩护点:原审判决判定韩某犯职务侵占罪中关于韩某的客观行为表现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韩某犯挪用资金罪中,韩某是否具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是否对此案资金的所有者即某公司造成了损害后果。
因本案为刑事再审案件,检察机关对此案也高度重视,由某检察院指派两名公诉人支持公诉,再审法院依法组织了各方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刘律师在庭审中对于公诉人指控韩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强有力的反驳,并对原审判定韩某犯此两项罪名依据不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阐述。庭审结束后,刘律师结合庭审情况,向再审法院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刘律师认为公诉人指控韩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定韩某犯此罪并重判,明显错误,理应纠正。
最后,再审法院合议庭经过多次研究后,最终决定采纳刘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改判韩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仅判定韩某犯挪用资金罪,并重新调整量刑,对韩某大幅度从轻处罚,将原审判定韩某九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因韩某此前已经在看守所羁押及监狱服刑一段时间,此案再审宣判后,韩某已刑期届满,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刘建二律师,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河北旭弘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北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沧州市律师协会理事、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沧州市仲裁委仲裁员,河北省优秀律师,沧州市十大杰出青年,沧州市十佳政法工作者,沧州市**刑事辩护律师,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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